清环连州罚﹝202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龙坪镇元璧映山红猪场
经营者:张有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MA4WFRXJ4T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元璧映山红猪场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猪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你猪场养殖废水排污管道破损,养殖废水沿山体流入东侧两个沼液池,沼液池未硬底化、未铺设防渗膜等防渗漏措施,养殖废弃物从沼液池周边渗漏至外环境。二、你猪场年存栏肉猪约1000头,与元璧映山红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意见、猪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载明的“年出栏肉猪约400头”不符,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养殖场租赁合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连州市龙坪镇元璧映山红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关于<连州市龙坪镇元璧映山红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意见》、《关于连州市龙坪镇元璧映山红猪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现场视频与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4〕17号)及送达回证。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4﹞11号)告知你猪场陈述申辩权。2024年11月15日,你猪场向我局提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1.你猪场按照整改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迅速把破损的废水排污管道进行维修,并且把未硬底化、未铺设防渗膜的沼液池进行了铺设防渗膜等防渗漏措施;2.你猪场聘请了专业的人员进行定期巡检,整改态度积极,望从轻处罚;3.你猪场未及时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况,是因为备案系统出现故障,系统恢复正常后立即进行了备案,属于不可抗力影响,并非故意不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望对未及时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况免于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猪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并认为:1.你猪场按《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开展整改属于应尽义务,不属于从轻处罚的情形。2.你猪场未在《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也未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你猪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部分采纳你猪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猪场未及时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文件,你猪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裁量标准:“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猪”。综合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你单位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猪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猪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